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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城镇职工医保政策有新调整
2013/6/17   阅读次数:12286

降低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 加快省内异地就医平台建设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于2012年底陆续出台了《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对现行城镇职工医保在缴费方式、缴费标准、缴费年限等方面有调整,新政相关内容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首先是降低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以往个体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月1日起,个体人员可以选择按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缴(3841元*60%=2305元)。例如:个体参保人员选择5.5%缴费的,按原规定每月应缴纳211.30元,按新政策规定每月应缴纳126.8元,每月少缴84.5元,可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其次是调整医疗救助金缴费方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单位职工由单位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人员由本人按月缴纳;退休(职)人员按月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缴纳医疗救助金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缴费标准由定额缴费改为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因此,提醒欠缴医疗救助金的退休人员应及时补缴,以免影响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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