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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0/24   阅读次数:12523

各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芜政[2008]55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累计,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报销起付线分别为100元、 300元、 500元。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治疗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参保人员个人已支付的低级别医院报销起付线冲减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报销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分段对应相应等级医院的住院报销比例予以报销,最高不超出规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发生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凡实际报销比例低于住院保底补偿规定的,按住院保底补偿规定执行。
四、实行保底补偿时,保底补偿最高不超出规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五、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结算年度累计,参保人员享受的各种医疗保险待遇之和,已达规定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的,超出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六、已参保人员在新缴费年度未续保的,自上一缴费结算年度结束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续保的,自新缴费结算年度开始之日起,按续保缴费标准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上一缴费结算年度结束时仍在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分段计算,但住院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七、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其他医疗保险(不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在其他医疗保险第一次报销后,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第一次报销结报单据等材料享受二次报销,但办理第二次报销时,仅对其他医疗保险第一次报销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报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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