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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镜湖区医院“红包”、“回扣” 上缴登记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9 16:24:00   阅读次数:8697

关于印发《镜湖区医院“红包”、“回扣” 上缴登记处理办法》的通知

 

 

镜湖区医院各部门(科室):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院行风建设工作体系,完善我院内管理制度、提升行风管理软硬件水平,构建打击红包、回扣等突出行风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依据《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加强新时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要求》、《关于完善红包”、“回扣” 上缴登记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现制定《镜湖区医院“红包”、“回扣”上缴登记处理办法》。请院属各部门(科室)认真对照。本办法已经我院党支部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镜湖区医院“红包、回扣” 上缴登记处理办法

2、镜湖区医院上缴“红包、回扣”登记表

附件下载:镜湖区医院上缴红包、回扣登记表.doc

3、镜湖区医院上缴礼品、礼券使用申领表

附件下载:镜湖区医院上缴礼品、礼券使用申领表.doc

 

镜湖区医院“红包、回扣”上缴登记

处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加强新时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要求》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红包、回扣是指全院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接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个人或单位赠送的各类礼金、礼品、消费卡等,主要包括在涉及与公务活动、医疗服务相关的事宜中接受的礼金礼品、在本人操办的婚丧喜庆等事宜以及在重要节假日收受的礼金礼品(不含亲友、同事之间的正常缴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等。

第二条   红包、回扣包括:

()人民币、外币、电子红包、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电子转账红包)等;

()实物类礼品、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各种有价证券,如代金券、购物券、礼品券、债券、股权股票、银行信用卡、储蓄卡、电话充值卡、汽车加油充值卡、娱乐场所入场券等;

()各种支付凭证,如商场超市购物卡、商品提货单、公共交通卡等;

()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

()其它可认定为红包、回扣的财物等。

第三条   全院领导干部、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与公务活动往、医疗服务中收受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收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回扣;

()严禁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红包、回扣;

()严禁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与该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主要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回扣;

()严禁收受其他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开展医疗服务的红包、回扣。

(六)严禁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红包、回扣、提成等。

第四条  全院领导干部、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应按以下规定登记上缴红包、回扣:

()红包、回扣登记部门为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院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登记上缴红包、回扣,一律填写《镜湖区医院上缴红包、回扣登记表》(详见附件2)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必须在24小时登记上缴。如在非工作日时,先电话报备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日时再登记上缴。逾期未能上缴的,视同收受;

()由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收受的红包、回扣,必须按要求登记上缴。逾期未能上缴的,视同收受;

()各科室(部门)、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在国际、国内交往中收受的高档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礼品和礼金,视同为红包、回扣,必须按要求登记上缴。逾期未能上缴的,视同收受。

第五条 登记上缴的红包、回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涉及现金和转帐由违规违纪行为人先上缴到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指定医院财务账户,由院支部纪检委员定期上缴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廉政账户;

()艺术品、工艺品等,按程序移缴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存;

()办公用品等,如电脑等适宜办公用的物品,按程序移交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登记,由院办统一保存,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不易保存的食品类、水果类等,保质期在一年以内的,可作为慰问病人使用;

()一般日用品、茶叶类等保质期超过一年的,经批准,可作为医院接待用;

()礼券、购物卡及其它难于处理的红包、回扣,交由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并报上级党组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各科室(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物品或礼券使用申请。使用科室(部门)填写《镜湖区医院上缴礼品、礼券使用申领表》(详见附件3)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缴的礼金礼品要加强管理,各科室(部门)建立台账,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每年年底进行公示。

第七条  院纪检委员对红包、回扣登记上缴与处理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应登记、上缴的礼金礼品不按时登记、上缴,或不如实登记、上缴的,需责令有关人员及时如实登记、上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部门违反规定的,须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镜湖区医院廉洁从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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