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卫生局文件
芜基卫〔2013〕13号
芜湖市卫生局关于确定第三批市级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县卫生局、农合办,镜湖区医院:
根据《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皖卫农〔2009〕77号),经安徽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市卫生局、繁昌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现场考核评估,同意芜湖市镜湖区医院为芜湖市第三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新农合病人住院定点范围为各县县级人民医院按病种付费方案中的病种(执行各县定额标准的105%、病人自付发生费用的30%)、血液透析治疗(基金支付定额440元/次的80%,病人自付发生费用的20%)。
镜湖区医院要确定专人做好新农合管理和直报工作,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目录外用药比例,提高住院可报费用比例,保护参合人员利益。
特此通知。
芜湖市卫生局
2013年5月3日
抄送:省农合办
芜湖市卫生局 2013年5月3日印发 |